为认真做好物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推进精准资助,更好发挥资助育人实效,完善学生资助体系,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通过注册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认定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认定工作组由分管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资助工作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具体负责所在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审核。
学生代表由有提出认定申请学生所在班级的班长、寝室长以及其他班级班长、团支部书记组成,总人数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
第三章 认定等级与标准
第六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不应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
第七条 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参照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殊困难和困难两个等级。
第八条 “特殊困难”和“一般困难”两级认定参考标准
(一)“特殊困难”认定参考标准
1.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低保边缘人口、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烈士子女、残疾人子女。
2.家庭成员或学生本人患重症,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3.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原因致使家庭财产遭受严重损失。
4.因直系亲属伤亡导致家庭经济收入锐减或失去收入来源。
(二)“一般困难”认定参考标准
1.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或无能力再就业,家庭收入不足以维持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
2.父母一方抚养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3.有两名以上(含两名)子女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且经济来源不稳定的低收入家庭。
4.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低收入家庭的学生。
5.因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个人患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的学生。
6.由于其他原因家庭提供学费和日常生活学习费用有困难的学生。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
1.上述条件均不符合的学生。
2.在评定过程中虚报家庭经济情况或存在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者。
3.有不合理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者。
4.除特殊困难认定参考标准规定的情况外,原则上不对博士生进行认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按照学校整体工作通知的时间要求开展,具体流程如下:
1.学生申请
学生通过“智慧学工-学工应用-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界面,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上传《大连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承诺书》(后简称《承诺书》)扫描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要求:系统内所有内容均需规范完整填写、不能为空,不能简略,“附件材料”处必须上传申请人手写签字的《承诺书》的扫描版及相关证明材料。
2.辅导员谈话
了解学生家庭真实致贫因素,以及当前生活费情况。
3.排查认定
排查认定程序分为三级,即“班级/课题组民主推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集体评议—学院资助育人委员会决议审批”。“班级/课题组民主推荐”阶段,需确保申请学生所在的班级或课题组全员知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由资助工作负责人牵头组织成立,一般不少于7人,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议和等级认定;评议和认定结果需交由学院资助育人委员会决议审批。认定结果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公示结束后辅导员和学院同步完成智慧学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批。
第十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将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日常消费等情况进行不定期复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按校规校纪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在认定工作过程中,辅导员应主动了解学生实际情况,并在认定过程中起到客观、公正、积极的作用。
第十二条 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以及出现的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应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遵守校规校纪,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既有申请所在学年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等各项资助的权利,又有传递社会关爱,参加公益服务的义务。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注重学生隐私保护和主观感受。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
物理学院
2025年9月2日